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研究分析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编制并动态更新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