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学校、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等,应当加强对大气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升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