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