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海域使用与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禁止在下列海域内开采海砂:(一)军事管理区、国防设施保护范围;(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范围;(三)航道、锚地、船舶定线制海区;(四)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区;(五)重要的渔业养殖基地、海洋生物产卵场、索饵场及栖息地;(六)海堤、港口等海岸工程和桥梁等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七)海滨浴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沙质岸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