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禁止在下列海域内开采海砂:
(一)军事管理区、国防设施保护范围;
(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范围;
(三)航道、锚地、船舶定线制海区;
(四)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区;
(五)重要的渔业养殖基地、海洋生物产卵场、索饵场及栖息地;
(六)海堤、港口等海岸工程和桥梁等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七)海滨浴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沙质岸滩。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