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营、改造与拆除第十九条有效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制定节能、节水、绿化、垃圾处理、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二)保障节能、节水设施以及建筑用能分项计量、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三)维护维修外墙、外窗等建筑围护结构以及有关设施设备;(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