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应当载明符合绿色建筑运营要求的物业管理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绿色建筑运营要求纳入物业管理制度,由技术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企业负责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