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营、改造与拆除第二十条有效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应当载明符合绿色建筑运营要求的物业管理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绿色建筑运营要求纳入物业管理制度,由技术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企业负责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