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措施、节水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