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水质保障第九条有效城镇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和频次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水质进行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并定期向城镇供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不能自行进行水质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