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水质保障第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应当清洗、消毒,水质经具有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