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供水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建、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