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镇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镇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