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