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七章 应急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供水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先行组织抢修,并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供水单位抢修供水设施时,公安、交通、城市管理、住建等部门和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