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供水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后,应当立即向供水单位或者城镇供水、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报告。
供水单位接到供水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组织人员查明情况,抢险抢修,并按规定向有管理权限的城镇供水、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供水、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接到供水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应当通知相关供水单位,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