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管理,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对使用水箱、水池的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最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确保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