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其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并符合卫生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

新建、既有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建设、改造竣工后,应当邀请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城镇公共供水单位参与验收。未邀请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城镇公共供水单位参与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单位不得供水。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