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加压或者通过水处理设备采用过滤、吸附、软化、消毒等措施再处理后,由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