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泵房、供水管道、阀门、水池(水箱、水塔)、压力水容器、水泵、电器设备、电控装置、消毒设备、自动控制与监视系统等相关设备。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