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和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因发生灾难或者紧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