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供水单位应当为用户安装检定合格的结算水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或者到期轮换。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水表的准确度不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承担相关费用,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水表的准确度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结算水表长期损坏无法计算用水量的,由供水单位按照该用户水表损坏前三个月用水量平均值计算用水量收取水费。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