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公用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引江水和地表水,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应当计量缴费。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