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依法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收费凭证。

城镇供水施行居民阶梯式供水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共用一块结算水表的,按照最高供水价格收取水费。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