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应当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