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供水单位意见,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承担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