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供水单位意见,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承担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