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二十三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城镇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经常性的维护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供水单位对城镇供水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管理。对老旧、破损严重的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经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镇建设投资计划,进行更新改造。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