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或安全保护范围外可能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供水单位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