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第十九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在划定的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设立明显保护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及构筑物,堆放土方及杂物;(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水产养殖;(三)埋设线杆、种植深根系植物;(四)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五)其他危害行为。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