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镇供水设施维护责任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户或者所有权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尚未实行城镇公共供水单位统建统管的非多层居民住宅楼房或者未达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要求的多层居民住宅楼房,其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按照合同约定。

住宅小区、单位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环卫、消防等区域共用供水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城镇供水设施维护费用按照产权归属,由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可以委托供水单位承担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双方具体权利与义务应当另行签订合同。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