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设施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城镇供水、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供水单位。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