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将供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城镇公共供水单位进行技术确认;在重要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城镇公共供水单位。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