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根据需要同时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