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镇供水工程建设应当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执行国家、省有关行业技术标准。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