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按照城镇供水规划和实际需要,建设和改造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提高城镇供水能力。

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采取供水单位自筹、社会融资、受益单位集资等多种方式,依法筹集城镇供水设施建设、改造资金。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