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禁止将工业生产用水、再生水、污水、排水、自备水等管道系统与城镇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禁止将换热设备与城镇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