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水质保障第十一条有效禁止将工业生产用水、再生水、污水、排水、自备水等管道系统与城镇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禁止将换热设备与城镇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