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