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