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