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本市和县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粘土砖;为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需要使用的,应当将使用情况报市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备案。第一款所列范围之外,各县所辖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市人民政府可以适时扩大禁止使用粘土砖的范围。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