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建设单位不得强令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使用或者使用粘土砖。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工程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设计规程以及本条例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建筑设计标准设计使用粘土砖。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