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占用耕地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
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范围内禁止生产粘土砖。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扶持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予以关闭;对转产或者关闭的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县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