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各纠纷化解组织的主管部门或业务指导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纠纷化解组织人员的履职保护等相关机制,完善纠纷化解组织人员的职业保障体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