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各纠纷化解组织的主管部门或业务指导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纠纷化解组织人员的履职保护等相关机制,完善纠纷化解组织人员的职业保障体系。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