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和律师协会、民商事仲裁机构等相关组织应当更新观念,强化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意识,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多元化解纠纷工作能力。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应当完善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机制,加强社会工作知识培训和工作技能培训。

鼓励建立发展专业化、职业化的调解培训机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