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三章 化解途径第三十二条有效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应当向当事人书面告知诉讼风险及纠纷的多元化解途径,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纠纷化解途径,但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