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应当向当事人书面告知诉讼风险及纠纷的多元化解途径,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纠纷化解途径,但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