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三章 化解途径第二十八条有效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民商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