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当事人就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商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向行政机关或者经依法授权的组织申请行政调解的,相关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予以调解。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等方面的纠纷,以及人数较多、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纠纷,应当采取预防性措施,并主动进行调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