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三章 化解途径第二十五条有效当事人可以向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或者有关人员申请调解,调解组织和有关人员也可以主动调解。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强制调解。鼓励和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等积极参与纠纷调解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