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当事人可以就发生的民间纠纷,依法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就劳动、人事关系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依法设立在企业、乡镇、街道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